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流通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价格调控监管政策系列解读之五
近期,煤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企业公告(2022年第4号)提出了哄抬价格的具体行为表现。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需方签订合同时,不得不合变相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通过通费炭销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理提列解
例如,高流高煤格煤格调管政蒙西煤炭(5500千卡,大幅度提读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为460元/吨,控监当地某煤矿与电厂签订的策系一份中长期合同中,约定出矿价格为460元/吨,煤炭并要求电厂承担从煤矿到上站装车的企业流通费用150元/吨,如煤矿到上站装车的不得不合变相合理流通费用实际仅为50元/吨,煤矿实际上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通过通费炭销炭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理提列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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